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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五一”起全面实行

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

  • 日期: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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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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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报讯(记者 王伟)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全面实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暂行办法》,并规范、细化了立案登记的各项流程,统一设计了《起诉(自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和《收取诉讼材料清单》等法律文书的样本。

    省高院还在全国首家律师网上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配合立案登记制实施,逐步开展了网上立案、预约立案;调整各级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功能布局,完善各项服务设施,印制便民服务手册;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

    省高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成武介绍说,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张成武说,立案登记制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也就是常说的“一审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案件,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张成武还表示,我国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公共权益。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