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经济导报>评论 A4

金融业“营改增”应慎重而行

  • 日期:20140103
  • 作者:
  • 来源:经济导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李德荃    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导报特约评论员

    有消息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国内多家主要银行及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调研,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向财政部反馈增值税改革对金融服务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向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征管问题。

    笔者认为,应慎重考虑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且不说金融机构的销项税与进项税 难以精 准匹配的问题——这只是对金融机构课征增值税在征纳税技术层面上可能出现的一个困难,关键是对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课征增值税缺乏足够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目前,这一轮的税制改革已进入全国性推广的阶段。本次“营改增”的实质就是将劳务服务这一类型的新增财富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从而将增值税的课征从制造业推广到第三产业。

    由于本企业的新增价值是由股权资本、借贷资本与人力投入共同创造的,因此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来说,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入与股权投资相似,而与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中间采购支出迥然不同。由于银行的利息收入包含在各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当中,在形成银行的收入之前已经被课征过增值税,因此再次针对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课征增值税的做法有重复课税之嫌。

    此外,笔者认为,若针对银行贷款课征增值税,并允许贷款企业的利息支出计入进项税,则会鼓励企业增加贷款。这样一来,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股权的占比会因此而下降。增值税也就失去了中性。

    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社会分工日益缜密精细,商品或劳务的提供多为不同经济主体间分工协作的成果,在其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之前,通常都要流经多个环节。增值税的目的正是为了避免多环节间的重复征税。因此增值税适用于对那些具有多生产流通环节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有些商品的生产(特别是劳务的供应)只有一个流转环节,亦即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且其中间采购的支出相对也较少,这时就不必非要“营改增”。

    与银行的信贷业务相似,保险业务与证券业务的收入也都包含在各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当中,在形成相应金融机构的收入之前,都已经被课征过增值税,因此不宜再对保险机构或证券机构课征增值税。

    笔者认为,对商业银行除借贷业务之外的其他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课征增值税,倒也未尝不可。但并无改革的紧迫性,因为在理论上无法证明这种“营改增”的必要性。

    因此依照笔者的观点,整个金融业都无“营改增”的必要。对金融业课征营业税,可解释成对其营业行为的征税;但对其课征增值税却有重复征税之嫌,会弄巧成拙。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增值税的鼻祖法国对金融保险业免征增值税。在金融业最发达的美国,则根本就没有增值税这个税种。笔者感觉这并非巧合。“营改增”的时间表一旦落实,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我国将是第一个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仅凭这一点,就值得我们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