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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仲裁机制

  • 日期:20101029
  • 作者:孙瑞灼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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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瑞灼

    日前,“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家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立的专门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将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便捷快速通道。(《深圳商报》10月21日)

    长期以来,由于医疗资源紧缺,医患信息不对称 ,加上医疗机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关系往往十分紧张,职业“医闹”等不正常现象随之发生,不仅影响了我国医疗事业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安定稳定。破解医疗纠纷困局,单靠医患双方自发调节机制显然不够,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来制衡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利益。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是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具有第三方和中立的特点,由它来调处仲裁医患纠纷,对及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医闹 ” 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有3条途径,分别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但是这3种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均遇到种种困难。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程序简单方便,但因医院和患者双方缺乏信任,不仅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反而容易将矛盾进一步激化。由于人们通常存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有附属关系的观念,患者也因质疑卫生行政调解的公正性,而不愿去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方式,始终存在着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缺陷,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济等问题。这导致许多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了“医闹”等不正常的解决渠道,不仅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信访统计显示,从2006年起,深圳每年医患纠纷信访案件都超过 1000宗。近两年来,深圳市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近2000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一个既懂专业知识又和医疗机构没有多大关系,医患双方都接受的中立机构从中调处和仲裁,显然不仅能让医院避免“医闹”之苦,也能及时维护患者的利益,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仲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建部分,与法院诉讼相比,医疗仲裁具有其特别的优势:一是仲裁案件的立案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像法律诉讼那样必须由医疗机构所属地的法院受理;二是仲裁案件没有标的大小的限制;三是仲裁裁决速度比法院诉讼快,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当天就可以作出仲裁裁决。一般的医疗纠纷为2至3个月结案,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讼之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仲裁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无疑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因为仲裁委员会社会地位中立,不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之下,能有效打消患者“这个机构和医院是一伙 ”的顾虑。同时,在医患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为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

    我们期待 ,深圳的医疗纠纷仲裁机制能向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