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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生产经营须按要求备案

2020-09-01 作者: 赵小菊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小菊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我省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项,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委托实施机关)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实行全程网办,备案部门完成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供公众查询。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