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被告人张大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首起海洋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

2020-04-30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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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李广寅
  通讯员 李楠楠 报道
  本报东营讯 4月28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大伟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判处被告人张大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大伟先后纠集、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非法控制利津刁口海域,依托鲁鑫公司,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深水抗风浪网箱、海上平台项目获取国家专项补贴,逐渐形成了以张大伟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形成以来,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活动共29起。在利津县刁口海域称霸一方,霸占着河北、山东等省渔民的传统生产网地,恶名在东营、潍坊、滨州、秦皇岛、黄骅等环渤海地区的渔民圈中远播,极大地挤压了山东滨州、河北黄骅等周边地区渔民的生产作业空间,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据了解,该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挂牌督办,是东营市办理的首起海洋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19年12月31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大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宣判后,张大伟、周新国、周新卫等12人不服,提出上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西超带头主办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营中院组成由院长廖伟忠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