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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020-03-30 作者: 张春晓 马海燕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张春晓 马海燕
   通讯员 黄 亮 报道
  本报济南讯 为保障疫情期间人民群众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日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以“互联网+”医保服务为抓手和纽带,把医疗服务和医药服务联通起来,推动实现线上挂号、在线复诊、处方续方、医保支付、送药上门一条龙服务,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的服务。
  把“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是此次我省推出的一项关键举措。具体而言,就是优先将面向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者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包括复诊费、处方续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互联网慢性病“长处方”也可报销。疫情期间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各市可按照规定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关于医保结算服务管理办法,《通知》明确,完善协议管理内容,合理确定互联网医疗服务总额指标。省市联动建设医保处方流转结算服务平台,实现以医保电子凭证为基础的医保在线直接结算支付。积极探索推进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结算,促进定点零售药店与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作,鼓励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送药上门服务,推动网订店送、网订店取,实现诊疗、购药、配送“一条龙”服务。
  为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和医保基金安全,《通知》要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互联网+”医保服务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诊疗服务的管理,按规定建立留存诊疗信息备查,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结算要求,确保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与进行医保结算的参保人员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