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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乡镇政府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吸引社会资本开展经营活动

2020-01-11 作者: 方垒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方 垒
   通讯员 季新民 邵明明 报道
  本报济南1月10日讯 近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进行解读。
  山东现有注册登记各类水库共6150座,其中小型水库5897座,占水库总量的95.8%,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和生态等多种功能,是保障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设施。
  “我省现有的小型水库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建设早、标准低、老化失修,并且大多分布在偏远山区,点多面广,存在着‘缺人员、缺设施、缺经费’等问题,给工程安全运行带来很大隐患,且小型水库大都是位于山区的头顶库,一旦垮坝,后果不堪设想。”省水利厅副厅长刘鲁生坦言。
  要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首先要明确管护主体。根据《意见》,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站作为水库管护主体,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乡镇政府承担水库管护主体责任。”刘鲁生说。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小型水库大多建设早,标准低,先天不足,工程短板明显。为此,《意见》明确,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利用两年时间完成超期未鉴定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以后进入正常的鉴定周期。
  刘鲁生介绍,我省大部分小型水库为乡镇(街道)和村集体所有,没有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意见》明确,各地要因地制宜,因水制宜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在管护模式上,可以依托(组建)专门的事业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直接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小型水库进行统一管理和养护。要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管理,吸引社会资本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水库维修养护任务。
  此外,地方政府要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切实解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中的问题。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工作措施,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将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考核。
  “小型水库公益性强,自身基本没有收益,保障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财政资金是关键。”省水利厅运行管理处处长郭忠介绍。
  为此,《意见》明确,地方政府要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管理设施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解决;要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补助经费标准,达到每座小(1)型水库6万元、小(2)型3万元,省、市、县分别承担1/3,资金要足额落实到位,专款用于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同时,要适时建立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创建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