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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商户签署“住改商”承诺书,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示未经同意

“承诺”失信:谁来监管,如何惩戒

2019-07-07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王红军

  7月2日,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某新建住宅小区,9号楼的多家商户已经过了物业公司要求限期搬离的时间,但依然在营业当中。这些商户因为“承诺”失信,不停地被业主投诉。
  记者在现场看到,该小区有19栋高层楼房,地处中心位置的9号楼只有两个单元,但有超市、小儿推拿、美术培训等六七家经营商户。
  一位业主告诉记者,这些商户方便了小区居民,但给楼上居民带来了困扰,尤其是超市兼着快递代寄,还不时进行鸡蛋促销,来的多是带着小孩的老人,在局促的过道里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这位业主表示,这些商铺都是“住改商”,通过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提交材料时签署了“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实际情况是,他们不仅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也没有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林女士表示,9号楼业主多次向政府部门、物业公司反映这个问题。商户说已经取得营业执照,自己是合法经营,但他们并没有经过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同意。
  林女士介绍,9号楼去年开始入住,有250多户住户。在接到反映后,他们挨家挨户征求过业主意见,已经入住的121户业主,全都签字不同意“住改商”。
  为此,物业公司给这些商户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7月1日前搬离。但是,“整改”没有任何效果。
  林女士说,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没办法采取强制措施。他们已经跟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沟通过,寻求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但没有找到具体负责“住改商”的部门或单位。
  根据“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对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登记机关和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接受记者采访时,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登记机关是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监管部门是指所有有职责的审批、监管部门,并不是特指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多个部门各有职责,这需要看投诉诉求。如果是社会生活扰民,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如果是商户油烟扰民,就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如果要求恢复住宅原状,就是登记机关的职责,需要在查实的基础上撤销相关登记。
  该负责人表示,该小区业主的投诉,不属于“事中事后”监管,而是登记过程中“事前”环节的认定。从事经营活动之前取得营业执照,这是“事前”环节;有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这才是“事中事后”部门监管的责任。取得营业执照过程中的“承诺”,应该还是“事前”的范畴。
  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各地陆续组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划转各项改革事项时,行政许可、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责任清晰明确, 
  但对行政撤销工作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我们会按照行政撤销程序进行受理,但作出撤销决定,需要调查、公示、听证过程,这些程序由谁来做,法律法规并不明确。”
  他表示,针对这种情况,历城区已经研究制定了相应措施,类似问题的撤销权归行政审批部门,并按照工作协同机制,由市场监管局完成调查取证,并最终形成结论性的建议,最后再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结论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目前,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行政撤销工作专班,受理了9号楼居民撤销两家商铺营业执照的申请。
  “承诺制”的实施,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也应该看到,“信用监管”面临着不小的难题。
  一位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表示,我们已经搭建起了诚信体系,但有些功能并不完善,现在经营主体违法成本、违反承诺的成本比较低,还没有达到与放开市场准入相匹配的程度。
  有业内人士建议,不仅要搭建起完善的信用平台,自动录入这些违反承诺的信息,还应该积极探索失信惩戒模式,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