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

2019-04-11 作者: 田可新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田可新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日前对外发布。《意见》明确,将大力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当地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区县先行先试,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要求各区县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意见》还实现了“三突破”——降低准入门槛,民办学校可以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或其它符合办学条件的闲置场地设施办学,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的监管,降低办学风险;强化人才支持,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可聘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人员担任学校领导职务,但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履行相关审查备案程序,并不得取酬或获取各类相关利益、不得担任法人代表;明确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有“六独立”,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专任教师队伍、会计制度,独立招生、颁发学业证书。
  此外,济南市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济南市要求,民办学校应诚实守信、规范办学,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应依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规范招生,支持在规范招生的基础上依法自主招生,按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不得空挂或者买卖学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