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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文章该不该享有著作权

2018-12-07 作者: 冯海宁 来源: 大众日报
  □冯海宁

  涉案文章是否算人工智能创作?能否享有著作权?4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均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远程参与庭审并就前述问题展开交锋。(12月5日《南方都市报》)
  人工智能(AI)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讨论近年来很热烈。无论是日本由人工智能创作的小说入围比赛,还是国内百度、腾讯等企业人工智能参与新闻创作,或是微软人工智能“小冰”创作诗歌集,都涉及著作权问题。但在法庭上辩论人工智能有无著作权,在国内还是第一次。
  上述原告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旗下的“百家号”,因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了自己的文章著作权,起诉至法院提出相关诉求。而被告方认为,涉案文章是采用软件生成的,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据悉,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庭是否认定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还需要等待。笔者估计,涉案文章中有没有人工加工,以及人工加工比例,或是影响法庭认定的重要因素。假如涉案文章主要由软件生成,恐怕不会认定其享有著作权。因为按照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保护的适格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包括软件。由此可见,主张AI“写”的文章,不是著作权的适格主体,缺少现有法律依据。
  无论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还是从社会影响而言,都不能轻易认定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这是因为,现有法律并未规定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必须维护法律权威。从社会层面讲,需要鼓励人们去原创有独立思想的作品,假如认定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对原创者信心是极大打击。
  放眼全球,目前似乎还没有一个国家通过法律确定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2016年有报道称,日本拟立法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一直没“下文”。同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动议,建议赋予机器人享有著作权、劳动权等,但到今天也没有成为现实。虽然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和工作,但在认定人工智能的“身份”、“权利”等方面,到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即使我国著作权法需要修改,也不能轻易赋予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必须谨慎再谨慎。
  说到底,人工智能是一种工业化产品,不是真正有思想有情感的人,而是生成某些作品的工具,有时不过重新组合别人的文章而已。社会发展,真正需要的是有思想有情感的作品。人工智能总体来说只是人类创造作品的辅助工具,不可能成为创作的主流。假如法庭认定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恐怕会造成有思想有情感的作品越来越少,“流水线”式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多。所以,著作权只适合让人或者由人组成的其他组织享有。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操作者可以享有软件专利等其他权益,但不该享有作品著作权。这就好比机器人技术再先进也不是真正的人,仍然是一种机器。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