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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执行案件为何“执行不能”

2018-07-26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张依盟 本报通讯员 段格林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7月25日,记者从省法院召开的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案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全省法院“执行不能”案件约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0%。究竟哪些执行案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执行不能”?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除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否得力等因素之外,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省法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介绍,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所针对的主要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而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比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有些加害人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其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的债权人,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还有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又没有不动产等实际财产,导致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方面分析,这些案件形成“执行不能”,虽然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债权人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风险意识不强。有些债权人未审慎地了解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进行风险评估、不要求提供担保财产就草率地与之从事交易。
  第二,碍于情面。有些当事人双方关系要好、彼此了解,债权人不好意思提出担保要求,仅仅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就与之合作或者出借款项。
  第三,在利益驱动下,抱有侥幸心理。比较典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这些受害人明知投资风险很大,但是往往心存侥幸。一旦事发,其收回投资款的希望则很渺茫。
  第四,主张权利不及时。有些债权人不注重对债务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债务人已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债台高筑,甚至人去楼空,但债权人对此却仍不知晓,导致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
  第五,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债权人知道发生争议时诉至法院,但却不懂得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法院提示广大群众,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在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筑牢基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