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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侮辱烈士者被判公开道歉

2018-06-27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张依盟
   通讯员 李 明 王国利 报道
  本报烟台6月26日讯 今天,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徐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4月21日,北京市消防战士张鑫,在通州区永乐店镇某公司厂房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然而,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悲伤中时,4月29日、30日,徐某在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登录微博并发布带有极端性、侮辱性的言论。徐某发布的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烟台检察机关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在取得烈士近亲属的信任和支持后,5月21日,经省检察院批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5月22日受理该案。
  庭审中,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表示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公开发表道歉信并希望以此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大众的谅解。
  当被问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检察官陈述了不主张和解的理由:“鉴于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该案又是英烈保护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对徐某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在最后的陈述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人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英雄是民族的脊梁,是激励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奋勇前行的强大力量。光荣,应当传承;烈士,不容玷污。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教育引导全社会学习英雄事迹,坚决捍卫英雄形象,用英雄的伟大力量激励我们不断奋勇前进。”
  经合议庭合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徐某的行为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令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