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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再提高

济南首次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018-03-29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晁明春
   通讯员 吴俊旭 于芳 刘扬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济南市民政部门获悉,自2018年4月1日起,济南市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9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277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928元。
  同时,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济南市还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首次调整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及“按照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的要求,济南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6406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三种档次,每人每年分别为1968元、3276元、6552元。
  据介绍,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济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低保始建于1998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120元提高到现在的616元,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三无对象”覆盖到各类低收入困难群体;而农村低保则由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现在的4928元。
  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障发放方式,目前低保金实行差额式发放,即低保家庭享受低保金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比如说,某城市低保家庭有3人,家庭每月总收入为1200元,按标准该家庭每月可获得的低保补助为616×3-1200=648元。
  据了解,为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济南市近年来大力推进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2014年6月,成立市级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各县(区)相继成立核对机构。目前,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已与公安、财政、人社、国土资源、水利、房管、工商、国税、地税、公积金、烟草、民政12个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可对涉及救助对象身份、收入、财产的25项80多个信息内容进行核查。信息核对工作以精准识别为导向,以依法核对为前提,以网络信息化技术为手段,坚持每月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每季度对享受救助对象进行复核,为公平、公正实施各项社会救助提供了科学、客观、准确的信息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