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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10大典型案例

为全国公益诉讼有效开展提供积极借鉴

2018-03-14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肖 会 王兆锋
   通讯员 王凯忠 报道
  本报聊城讯 记者在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同时发布全国10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接受指定办理的《诉路荣太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为全国公益诉讼有效开展提供了积极的指导借鉴。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山东省淄博市民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荣太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执行了逮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淄博市辖区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机关,省高检指派聊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本诉讼。
  接受任务后,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民行处副处长张明,带领业务经验丰富的诉讼人张琳展开诉讼。他们通过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并多次赶赴事发现场走访勘察。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根据《环保法》规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荣太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并判决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个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的特点,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十分必要。”张明说,本案通过对污染者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处理,依法判决其承担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行为人。本案充分考虑路荣太作为自然人缺乏环境修复能力的客观事实,没有机械地判决其修复环境,而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案地环境污染情况依法作出的生态修复实施意见,依法判令其将生态修复资金支付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于今后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补偿。本案的裁判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惩治,又确保判决内容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唯有精品才能塑品牌,运用品牌促进精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七个坚持、七个强化”工作要求,把“坚持精品塑检、强化品牌意识”理念当做引领检察发展、提升检察工作竞争力的内生动力,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树立品牌意识,打造出一批人民满意、当事人信服、上级部门放心的精品“铁案”,推动了检务工作质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