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乡居民“新”医保将带来哪些变化

2018-01-26 作者: 姜言明 刘培俊 来源: 大众日报
  ◆医疗保险关系千家万户,也是家家户户格外关注的话题。2017年12月29日,《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泰安市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和有关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实现了泰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的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二合一”之后,会带来哪些新变化?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 本报记者 姜言明 刘培俊
    本报通讯员 叶忠生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4年,泰安市出台《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原新农合,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3年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筹资水平逐年提高,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基金运行健康平稳,基本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随着《暂行办法》文件有效期已满,需要出台新的办法对《暂行办法》的成果予以巩固,个别政策规定作出微调,以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统筹层次、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医疗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基金监督管理等,政策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并轨实现一体化
  《办法》的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已取得泰安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泰安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随父母(至少一方取得泰安市居住证)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可按规定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筹集的渠道,采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两个档次,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一个档次。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鼓励居民按时连续参保缴费。2015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高档全额补缴2015年以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只按高档补缴2015年以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补缴之日起30日(欠缴年限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等待期3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持居住证参保的外地户籍居民,须在取得居住证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次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参保时只补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应自出生之日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档次有详规
  据了解,新政策对居民住院医疗待遇、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意外人身伤害待遇以及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统一了居民住院待遇,参保居民每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限额为20万元。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按照低档缴费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高档缴费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5%、65%。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在省内市外医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在省外医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其余部分执行泰安市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就医待遇标准。
  门诊慢性病待遇方面,门诊慢性病种30种,其中,甲类病种13种,乙类病种17种。甲类病种每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补助限额为:低档30000元,高档40000元。乙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门诊统筹筹资额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基金中划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80元,自愿参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居民支付限额为2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自愿参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居民支付限额为500元。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无起付标准。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