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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是条不归路

济南市天桥区原区长李洪海涉嫌受贿、贪污案一审开庭

2017-12-2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张依盟 本报通讯员 鲁检轩

  12月22日上午,由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济南市天桥区委原副书记、原区长李洪海涉嫌受贿、贪污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
  检察机关指控,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李洪海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高达30余起,收受贿赂近百次。被控受贿贪污200余万元。
  李洪海,1964年5月生,山东聊城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16年,李洪海利用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兼历下区经一路拆迁指挥部指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济南市天桥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土地拆迁进度、拆迁补偿款发放、安排子女工作、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万余元。2011年至2015年,李洪海利用担任济南市天桥区区长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9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李洪海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高达30余起,收受贿赂近百次。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数额、事实、证据,李洪海低声表示“没有意见”“属实”。
  据办案人员介绍,本案呈现出四大特点。首先是“时间跨度长,犯罪次数多”,从2004年至2016年,李洪海利用手中的权力,频繁与业务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等进行利益往来,接受他们的好处,为他们谋取利益。直到2016年案发,李洪海共计收受30余家单位或个人近百次贿赂,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其间有4次贪污。
  “该案犯罪事实非常多,也非常琐碎,但每一笔证据都要落实到位。”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阎丽说。
  其次是作案手段多样。李洪海除直接收受现金、购物卡、外币外,还以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获取差价贿赂款共计30余万元。在贪污犯罪中,除侵吞单位公共财务外,还以公务用车的名义为自己的私家车维修保养,从而达到占有公款的目的。
  再者,发生领域比较集中。李洪海收受的贿赂,大多数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他人谋取缓拆、改变规划、支付补偿款等方面的利益。比如李洪海在担任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天桥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缓拆加油站,收受行贿人钱财,其行为不仅影响了拆迁进度,同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还有,此案权力寻租明显。李洪海自2003年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起直至案发,主要担任过三个职务。在此期间,李洪海把权力运用得“淋漓尽致”,在每个职务上都有职务犯罪的发生,或是受贿或是贪污。
  公诉人同时提出,被告人李洪海主动交待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剖析了李洪海的犯罪原因,总结了案件应吸取的教训:“在金钱和权力面前,他丧失了党性,迷失了方向,丢掉了理想信念。李洪海案又一次给我们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敲响了警钟,不管是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深刻吸取本案的教训,切实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
  在陈述阶段,李洪海起立发言,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承认,表示对不起组织和国家多年来的培养和教育,对不起父母、亲人的期望,真诚地认罪悔罪。
  庭审当日上午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