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有这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7-12-01 作者: 姜斌 通讯员 王玉梅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姜斌 通讯员 王玉梅 报道
  本报泰安讯 11月20日,记者从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泰安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泰安市制定出台了《泰安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撤销食品药品批准文件或因食品药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以及涉案产品等的有关信息。
  根据《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一)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书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一定时期限制申报行政许可的;(四)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五)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纳入黑名单,依据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公布。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包括:(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四)其他依法或依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公布的信息。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