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告送达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相关房屋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街道办事处101房间(地址:市北区宝应路18号,联系人:王美程,联系电话:0532—83632176)领取《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附表
序号 被征收房屋坐落 相关房屋权利人
1 延安三路172号602户 李志伟、李建荣
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告送达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相关房屋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街道办事处101房间(地址:市北区宝应路18号,联系人:王美程,联系电话:0532—83667112)领取《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附表
序号 被征收房屋坐落 相关房屋权利人
1 延安三路51号
丙栋31户 邵世珍、邵世红、
邵世华、邵世鹿、邵世军
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告送达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相关房屋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街道办事处101房间(地址:市北区宝应路18号,联系人:王美程,联系电话:0532—83632176)领取《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附表
序号 被征收房屋坐落 相关房屋权利人
1 延安三路172号602户 李志伟、李建荣
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告送达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相关房屋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街道办事处101房间(地址:市北区宝应路18号,联系人:王美程,联系电话:0532—83667112)领取《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附表
序号 被征收房屋坐落 相关房屋权利人
1 延安三路51号
丙栋31户 邵世珍、邵世红、
邵世华、邵世鹿、邵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