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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一批)

2017-09-2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类别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409 905-08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烟台华新不锈钢有限公司,非法将危废倒卖给无资质企业,非法购买含大量车削液油污的不合格原料,厂区内乱堆乱放大量危险废物。 烟台市 其他、固废     1.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矿物油及废油桶、废乳化液、废显影剂、除尘灰等。根据环评要求,除尘灰回炉利用,其他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通过调阅2017年相关产生和销售台账发现,除尘灰未按要求全部回炉综合利用,部分销售给2家外地无资质的企业用于经营活动;其余废物均与烟台环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鲁危证17号)签订处置协议,危险废物记录联单与台账对应一致,原料采购、废弃转移处置以及库存情况吻合。2.经查阅公司进货记录及照片,所进边角料包装方式为打捆、压块,不存在含有大量切削液的情况。当日对原料仓库进行检查,也未发现含大量切削液的不锈钢边角料。3.厂区东南角料场堆放固体原料为高碳硌、镍生铁及球磨料,均进行了覆盖。该公司建有危废仓库2处,硬件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规范化要求,废矿物油及废油桶、废乳化液、废显影剂、除尘灰等危险废物均存放于仓库内,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危险废物露天堆存现象。 是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1.对华新不锈钢将部分除尘灰委托给2家外地无资质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烟台开发区环保局于2017年9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20万元。2.已经责令企业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处置要求,认真做好产生和处置利用台账、管理计划、转移报批及联单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目前,企业已于9月10日自行停产整改,烟台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将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实到位。  
410 906-05     烟台莱州市驿道镇东香村,大唐驿道镇风电场北的山关岭上堆积着大约几十万吨的黄金冶炼企业产生的氰化物渣,严重污染环境。 烟台市 固废      1.转办件中反应的莱州市驿道镇东香村大唐驿道镇风电场北的山关岭处固废,与814—46号转办件反映的驿道东香固废是同一位置,同一固废。2.转办件中涉及固废问题的企业为深圳市江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购销。经执法组现场核查,2014年,该企业租赁莱州市驿道镇东香村5户村民14.96亩土地堆存约6万吨中和渣并苫盖封存至今,中和渣来自山东天承矿业有限公司采取细菌氧化法提取黄金后产生的废渣,从山东天承矿业有限公司金城镇王家村北尾矿库运到此地。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堆放物中含氰化物,检测样本氰化物含量为0.0184mg/L。3.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地下水、空气、土壤进行检测:地下水检测结果合格;空气存在异味;土壤中个别指标存在超标现象。 是 立案处罚、责令改正     1.针对堆存场未经环评验收问题。2017年8月18日,先后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2.针对堆存场非法压占土地问题。2017年8月14日,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堆存场土地压占问题。3.根据2013年5月,中和渣转运前所做的中和渣鉴别方案及危险特性鉴别意见,此中和渣不具有危险废物特性,但企业未进行环评审批验收,只做了简单的三防处理。因本次抽取废渣检查,样品中发现氰化物、砷元素,为妥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影响,深圳市江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联系省环科院重新对运输后的此堆废物进行危废特性认定,并做出整体环评方案。后续将严格按照鉴定意见和细化整治方案进行整治处理。  
411 826-10     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党委政府在莱马路两侧、乔店水库上游种植松树,喷洒的农药经雨水冲刷流入乔店水库,污染水源。 莱芜市 水     1.乔店水库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莱马路位于乔店水库北侧,穿越乔店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莱马路两侧的松树为种植户种植,部分位于饮用水源地上游,其余的位于水库北侧。施用的农药种类主要有代森锰锌、代森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经区农业局核实,该类农药均是符合规定的允许使用的低毒农药。2.8月30日,辛庄镇政府设置4处水质监测点,进行农药残留监测,9月11日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1#辛庄河与瓦日线交叉处(辛庄河)、2#城岭村东(辛庄河)、3#石湾子村漫水桥(辛庄河)、4#乔店水库pH值分别为7.79、8.30、7.93、8.09,六氯苯、六六六等17种农药未检出。 否       
412 828-224     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固德化工污染严重。 莱芜市 其他     1.该企业20万吨/年焦油加工项目正常生产,手续齐全,其余3个项目均未生产,有环评审批未验收。经查阅该公司生产记录,发现50万吨/年蒽油加氢洁净燃料油于2013年6月停产、10万吨/年煤焦油加工技改项目于2015年10月停产,3万吨/年洗油深加工于2013年5月停产。2.该公司20万吨/年焦油加工项目主要以煤焦油为生产原料,主要生产蒽油、沥青、工业萘等产品。锅炉、二段式煤气发生炉、焦油蒸馏塔、工业萘蒸馏、沥青釜及装车等环节均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加热系统管道进行全封闭。现场检查时,发现加热炉存在异味散发,由于加热炉配风小于管道送风,造成异味散发。对异味进行了检测,9月7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苯、酚、萘等污染物均未超标。3.该公司废水主要来自焦油脱水环节,建设有(蒸氨+预处理+生化)污水处理车间。安装有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污水车间运行正常。经查阅在线监控设施,数据显示正常。4.该公司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主要是煤气站低温焦油、煤焦油离心机脱渣有废矿物油、煤焦油渣,现危废均已转移。经查阅档案,相关手续齐全。 是 责令改正     责令企业对加热炉配风量小异味散发问题,制订整改方案。现该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对该环节进行提升改造。同时,严格按锅炉淘汰计划拆除8t燃煤锅炉。  
413 2475     莱芜市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东王山村北,李某某非法利用莱城电厂废弃硫化渣生产石膏板,排放扬尘,污染严重;露天储存废弃硫化渣,渣液渗透地下,污染地下水。当地政府包庇该厂。 莱芜市 固废、水、大气     1.反映的企业为莱芜万庄拜尔建材有限公司,其利用脱硫石膏生产纸面石膏板项目,有环评批复,已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环评验收。原料为莱城电厂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时产生的脱硫石膏,主要成分和天然石膏一样为二水硫酸钙,为一般固体废物,不是硫化渣。2.脱硫石膏料堆用密目网进行了覆盖,但未采取密闭或严密围挡等有效防尘措施。针对料堆露天存放、“三防”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环保局已于7月份对其立案处罚。3.委托山东泰山矿产资源检测研究院对附近一水井(农田灌溉用)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水井水质均符合《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4.地方政府不存在包庇该厂的行为。 是 责令改正     责令莱芜万庄拜尔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露天脱硫石膏清理工作,并在清运过程中做好防尘抑尘工作。企业已通过喷淋使表面凝固抑尘,并挖掘储水沟防止下雨时脱硫石膏外流。目前正在对露天堆放的脱硫石膏进行清运,一部分转移至封闭料仓备用,剩余部分清运至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临沂市平邑县卞桥镇拜尔工业园,为莱芜万庄拜尔建材有限公司股东)。  
414 830-226     莱芜市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东王善村村北,李某某露天存放电厂废弃的渣粉,污染地下水,没有环评手续。 莱芜市 大气、水、固废、其他     1.反映的企业为莱芜万庄拜尔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原料为莱城电厂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时产生的脱硫石膏,不是硫酸渣,为一般固体废物。经现场查看,脱硫石膏料堆虽露天存放但已用密目网进行了覆盖。针对料堆露天存放、“三防”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局已于今年7月份立案处罚。2.该企业所用原料脱硫石膏,主要成分和天然石膏一样为二水硫酸钙,为一般固体废物。企业委托山东泰山矿产资源检测研究院对附近一水井(农田灌溉用)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水井水质均符合《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三类标准。3.该企业利用脱硫石膏生产纸面石膏板项目于2014年10月21日由市环保局进行了审批,文号:莱环评变[2014]1001号,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环评验收,目前处于设备调试、监测验收阶段。 是 责令改正     责令莱芜万庄拜尔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露天脱硫石膏清理工作,并在清运过程中做好防尘抑尘工作。企业已通过喷淋使表面凝固抑尘,并挖掘储水沟防止下雨时脱硫石膏外流。目前正在对露天堆放的脱硫石膏进行清运,一部分转移至封闭料仓备用,剩余部分清运至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临沂市平邑县卞桥镇拜尔工业园,为莱芜万庄拜尔建材有限公司股东)。  
415 830-311     莱芜市凤凰南路南冶段方正工业园内2家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排放刺鼻异味气体,严重污染环境。 莱芜市 大气     两家塑料制品厂一家为莱芜市方正易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软式透水管、塑料盲沟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但有生产迹象。另一家为莱芜市玮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土工膜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未生产,车间内存有生产原料,无产品。两家企业原料融化采用电加热,未建设配套治污设施,生产过程中有异味产生。且两家企业均未取得环保、国土等部门审批手续,属于“散乱污”企业。 是 关停取缔     对两家公司按照“两断三清”标准进行拆除。目前两家企业均已清理完毕。  
416 3069     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郎郡村村东,郎郡沙厂,超范围开采,污水直排,污染付宅科村和石湾子村饮用水。 莱芜市 水、其他     1.反映的矿场为莱芜市群狼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郎郡山砂场矿区,有合法采矿许可证,出让年限至2019年9月。自2011年9月至2016年12月,市国土局钢城分局先后4次对该区域的非法开采及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了制止,责令涉案单位退回原批准的矿区范围,同时实施行政处罚。并已下达停止开采进行整治的通知书,要求矿山按照方案进行升级改造。8月27日以来,市国土局钢城分局坚持每日巡查,重点督查,未发现现场存在开采、加工等行为。2.企业淘洗过程设置沉淀池,淘洗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厂区没有污水排放口,没有发现污水直排痕迹。经与付宅科、石湾子村支部书记共同调查了解,两村饮用水水源充分利用山泉水,与河道高差较大,不存在污水污染饮用水的情况。9月8日,钢城区环保局已委托监测机构对付宅科、石湾子村饮用水源实施监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不存在洗沙废水污染水源的情况。 是 停产整治     1.莱芜市国土局钢城分局对莱芜市群狼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矿山下达了《停产整治通知书》,要求矿山停止一切开采行为,按照要求开展整治。2.加强对该区域的巡查监督,坚决杜绝违法生产行为发生。  
417 3320     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付宅科村,村书记徐某某夜间挖沙卖沙,已毁坏村东近100多亩耕地,洗沙污水直排河沟。向国土部门反映,未得到有效处理。 莱芜市 水、土壤、其他     1.反映的挖沙实际是付宅科村委会为修整原有农村道路采挖部分山砂的行为。经查,道路修整为村委会统一实施,无承包行为,村书记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夜间不施工。修整中采挖部分山砂削高填低,剩余砂石在现场存放,并未进行洗选和对外销售,不存在卖沙、洗砂污水直排河沟的问题。2.该道路修整及挖沙回填占用土地约10亩,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中规定,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存在毁坏100多亩耕地的问题。3.2017年8月4日,市国土局钢城分局接到过关于反映事项的信访件,经国土局核查,农村生产道路的修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否      
418 906-280     莱芜市莱芜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东王善村,李某某用莱城电厂废弃的硫酸渣生产石膏板,粉尘污染严重,并污染地下水,有环评手续但未验收。 莱芜市 水、扬尘、其他     1.举报人反映的企业为莱芜万庄拜尔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原料为莱城电厂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时产生的脱硫石膏,不是硫酸渣,为一般固体废物。经现场查看,脱硫石膏料堆虽露天存放但已用密目网进行了覆盖。针对料堆露天存放、“三防”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局已于今年7月份立案处罚。2.该企业所用原料脱硫石膏,主要成分和天然石膏一样为二水硫酸钙,为一般固体废物。企业委托山东泰山矿产资源检测研究院对附近一水井(农田灌溉用)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水井水质均符合《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3.该企业利用脱硫石膏生产纸面石膏板项目于2014年10月21日由市环保局进行了审批,文号:莱环评变[2014]1001号,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环评验收,目前处于设备调试、监测、验收阶段。 是 责令改正     责令莱芜万庄拜尔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露天脱硫石膏清理工作,并在清运过程中做好防尘抑尘工作。企业已通过喷淋使表面凝固抑尘,并挖掘储水沟防止下雨时脱硫石膏外流。目前正在对露天堆放的脱硫石膏进行清运,一部分转移至封闭料仓备用,剩余部分清运至山东拜尔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临沂市平邑县卞桥镇拜尔工业园,为莱芜万庄拜尔建材有限公司股东)。  
419 1631     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埠镇杨湖村柳工路与联邦路交叉口往东100米再往南200米有一户村民把他的院子租给了施可丰化肥厂,施可丰化工厂把他的磷石膏放在院子里,高度有20米,占地在2000多平方,露天堆放,没有覆盖物,下雨的时候都冲到举报人的地里了,把举报人的树都给毒死了,流到鱼塘里面,上面飘着一层油,下面有很多粉末状的东西,把鱼毒死了,鸡鸭喝了水也毒死了,6亩地的草莓苗都毒死了。举报人把情况反映给了环保局,环保局当时给了很多说法,第一次说是施可丰造成的污染,第二次说不是施可丰造成的污染,是施可丰把磷石膏卖给一个姓孙的人,放到该地方的。第三次说是施可丰把磷石膏卖给姓黄的,姓黄的又买给了姓孙的,但是现在姓黄的跑了,没法追究责任了。但是这些磷石膏最终都拉到施可丰去了。环保局局长说这是磷石膏,是没有污染的,调解的时候说是只有几百吨,实际上是有几千吨。举报人申请处罚,局长说有处罚就没有赔偿了,一直保护施可丰。目前该问题一直在查,但是没有进展。 临沂市 水、固废、其他     1.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可丰化工”)100万吨/年高氮复合肥项目(二期)2012年6月通过山东省环保厅验收,其中10万t/a磷酸生产线采用二水湿法磷酸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为磷矿、硫酸、水,主要产品为20%磷酸,固废为磷石膏,主要成分为二水磷酸钙,可外卖进行综合利用。施可丰化工与临沂广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建材”,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签订了磷石膏销售协议。自2016年11月起,罗庄区十里堡村民孙某某使用广安建材印制的磷石膏专用出门证,从施可丰化工运出磷石膏存放于杨湖村村民李某星的院子,该院土地性质为拆迁复耕土地。2017年7月20日,环保分局巡查发现时,该院落存放磷石膏量约1000吨,高度约3米,占地约2919平米,露天堆放,没有覆盖物,存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行为。2.举报人租赁杨家湖村土地60亩,存在苗木、鱼类及鸡鸭死亡情况。举报人反映在磷石膏存放处以南地块种植了约2亩海棠、6亩草莓和玉米。磷石膏存放处东北方向有举报人的两处鱼塘,其中南侧鱼塘与磷石膏存放处直线距离75.4米,北侧鱼塘与磷石膏存放处直线距离105.1米。同时,距离磷石膏存放处正北72.9米处为杨家湖村民李某斌鱼塘,三处鱼塘均位于磷石膏暂存点水文(地表水系)走向上游。现场勘察情况:2017年8月26日,举报人两处鱼塘中间岸边遗留高度腐烂的鸡鸭17只、死鱼8条,鱼塘内漂浮死鱼3条,李某斌鱼塘无死鱼现象。举报人的南侧鱼塘西南角水面漂浮少量油状物质,水面以下未见白色粉末;北侧鱼塘西约有1.56亩流苏大部分落叶,0.25亩樱花全部死亡;磷石膏存放处南约0.17亩海棠存在衰亡现象,草莓地杂草丛生,零星存在草莓苗,玉米长势未见异常。取样监测情况:2017年8月13日,临沂经济区环保分局对举报人鱼塘、地下水、土壤及李某斌鱼塘进行了取样检测。举报人和李某斌鱼塘除氟化物和石油类物质,其余均满足渔业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除氟化物均达到三类标准,土壤监测指标基本达到标准限值,且两处位置农作物、苗木未见明显异常。氟化物超标属于地质原因。2017年8月26日,对现场少量残留的磷石膏取样化验,磷石膏砷的浸出毒性为0.0094mg/L,低于《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中1.5mg/L限值。受损原因情况:李某斌鱼塘石油类数据高于举报人鱼塘,但未出现死鱼,说明石油类物质与本次死鱼之间无关联。经渔业专家鉴定,磷石膏对鱼类死亡影响甚微。由于鸡鸭高度腐烂,无法鉴定死因。因海棠紧靠磷石膏,初步认定海棠衰亡与磷石膏有关。樱花、流苏距离磷石膏存放处较远,受损死亡原因暂无法确定。3.2017年7月20日,临沂经济区环保分局对孙某某做出以下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并责令其立即对磷石膏予以清理。7月26日,清理剩余约100吨时,举报人对清理行为进行阻挠,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要求赔偿。8月5日、11日环保分局、梅家埠街道联合相关部门先后两次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均未达成一致。8月10日,该处磷石膏清理完毕,转运至施可丰化工磷石膏堆场内存放。举报人反映的“姓黄的”系广安建材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因在罗庄区非法采矿,于2017年7月4日已被公安机关追逃,暂无法对其调查取证。未发现环保局工作人员说“这是磷石膏,是没有污染的。举报人申请处罚,局长说有处罚就没有赔偿了,一直保护施可丰”的情况。 是       经管委会协调,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建议举报人依法对孙某某提起民事诉讼。  
420 824-225     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湖子前村东100米左右路北,化肥企业2、3年一直生产,排放各种臭味,无任何土地环保手续,是一个黑作坊,督察组来了还是作业从未停产。 临沂市 大气     1.反映的化肥企业为山东善德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位于临沭县玉山镇湖子前村村东。该公司2015年年底建设完成,2016年1月份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有生产迹象,该企业存在夜间生产行为。2.该公司生产原料为养殖垫料、牛粪、糠醛渣、木薯渣等,物料储存和生产环节有恶臭气体排放,该公司未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县环保局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臭气浓度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4个点位中最高值为19,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执行标准20的要求,由于现场检测时企业未生产,检测结果不能代表生产时的排污状况。3.该公司擅自圈占玉山镇湖子前村集体土地21141平方米(其中2251平方米用于建设生产车间),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中,193平方米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58平方米为工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临沭县国土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申请临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内容包括没收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未得到法院支持。经临沭县环保局调查核实,该公司10000吨/年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项目已于2017年7月19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登记备案(备案号:201737132900000331号)。该公司生产工艺含有发酵、腐熟等工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该公司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保部门审批。该公司存在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4.2017年8月26日,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有生产迹象,该企业存在夜间生产行为。5.该公司掺混等生产工序有无组织工业粉尘排放,但该公司未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等处理措施,未做到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是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停产整治、约谈     1.临沭县对该公司物料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临沭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处罚,拟处以10000元罚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临沭县对该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厂房予以拆除,现已拆除完毕。对擅自降低环评标准,对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临沭县环保局认定登记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案处罚,拟处以19500元(按总投资额5%)罚款。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产行为,临沭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案处罚,拟处以80000元罚款,责令立即停止生产。3.临沭县对该公司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等处理措施,未做到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行为,临沭县环保局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案处罚,拟处以20000元罚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4.对玉山镇政府2名责任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