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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2017-09-06 作者: 魏然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魏然

  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制定背景和意义原则
  2017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是党中央颁发的第一个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专门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高度重视。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适时制定我省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规范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按照省委要求,文件起草组在深入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基础上,紧密结合山东实际,形成了文件初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促进联合,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主要内容和形式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九个方面:一是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二是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三是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特别是重要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政府工作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四是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五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六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七是政协提案、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八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九是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实施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一是会议监督。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政协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及协商座谈会等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二是视察监督。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监督性议题,政协应根据每次监督任务组织委员视察团,提出批评建议。三是提案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监督性提案。四是专项监督。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领域的重点问题,确定专项监督议题,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五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监督。六是应邀委派监督。政协可应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邀请,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收政协委员参加。重视发挥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民主评议、电视问政、网络调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
工作程序和机制
  《实施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完善。一是确定监督议题。议题可由党委、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二是组织监督活动。年度监督工作方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由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分工负责。三是报送监督意见。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四是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党委、政府要及时进行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一是知情明政机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二是协调落实机制。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三是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根据需要,定期听取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府每年向政协通报年度工作情况时,应包含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四是督查评价机制。把能否支持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的督查内容。探索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五是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六是协同推进机制。坚持运用协商的方式和原则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促进政协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有机结合。
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实施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一是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监督意见。二是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的重点和领域、节奏和力度,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三是重视支持政协提高民主监督水平。各级党委要重视支持政协自身建设,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司法机关要支持、配合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把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各级政协和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等履职活动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