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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新政

■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交纳义务人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扩大到10万元■养老保险单位交费费率统一按18%执行

2017-09-05 作者: 张誉耀 吕光社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张誉耀 吕光社
  通讯员 唐岩 报道
  本报济宁讯 “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交纳义务人,扩大到10万元;降低养老保险单位交费费率,统一按18%执行……”9月1日,记者从济宁市发改委了解到,济宁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税负负担、人工、用能用地和物流等成本,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
  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落实好定向降准政策、开展信贷资产质押试点,规范金融收费,引导银行机构发展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以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等为抵(质)押的新型融资方式,发展股权融资,拓展债券融资,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
  《意见》明确,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负担,济宁市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交纳义务人,扩大到10万元。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同时,健全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
  在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上,《意见》提出降低养老保险单位交费费率,统一按18%执行,规范和阶段性适应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2018年4月30日前,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交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并适当调控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引导企业完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
  《意见》还从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和用地成本,优化物流发展环境,加强公路收费及货物运输环节收费管理,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提高企业管理运营效益,持续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改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