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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贴心服务让“走出去”企业吃上发展“定心丸”
  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以“一带一路”定位发展,以“走出去”开拓客户,以全球化赢得市场,已经成为企业集团的共识。东营市“走出去”企业无论从投资额还是数量上都呈现出逐年递增的发展趋势,据初步统计,东营70家企业相继在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与建厂投资,境外企业税收占比逐年提高。
  作为东营市“走出去”的企业代表,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全球57个国家设立了分、子公司和办事处,业务覆盖北美、东欧、中东、非洲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我国唯一一家具备完善的全球化营销网络,除三大石油公司外单体规模最大的民营石油装备制造企业。
  近年来,科瑞集团先后拿下委内瑞拉、阿尔及利亚、俄罗斯等地的多个大项目,与阿美等高端客户建立高层客户关系。“但是,公司财务人员对境外收入的涉税处理较为生疏,很多业务的税务处理弄不清、拿不准。好在东营市地税局提前介入,提供了全面的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帮助我们规范了境外业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使我们充分了解了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知识,给我们吃了一颗发展的‘定心丸’。比如哈萨克斯坦分公司的一个竞标项目,开始我们的报价没有优势,在地税局同志的帮助下,我们发现了国内外税基规定的差异,重新核算了成本,调低了200万美元,并顺利中标。”科瑞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杨书国言辞之中充满赞赏。
  让“走出去”企业感受到地税的贴心服务,是东营市地税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精准定位。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为他们创造更优的税收环境和搭建更好的税收服务平台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东营市地税局在“走出去”企业服务管理上进行了有益尝试。近日,东营市地税局联合东营市法学会、东营市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等部门,成功举办了主题为“中国企业赴美投资、贸易出口管制及知识法律问题”的讲座,50多家石油装备企业、外贸企业参会。讲座分别从“如何与受到美国制裁的国家、地区或者实体进行贸易往来”、“如何建立正确的防范机制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一一讲解,东营市外贸企业尤其是石油装备企业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针对“走出去”企业普遍存在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税收法律不了解、对如何利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不熟悉、对如何解决与东道国的税务争议维护自身税收权益不清楚等实际问题,东营市地税局与国税局在开展“走出去”企业清册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走出去”企业服务的新渠道,切实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防范税收风险,提高企业税收协定执行能力。两部门联合起草《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开展“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通过开展“走出去”企业个性化服务,帮助企业了解跨境经营的有关税收政策,熟悉税收协定相关条款,掌握境外所得申报、境外税额抵免等涉税流程和操作要点,辅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境外经营情况开展针对性税收风险防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李广寅 张净国 盖昊)
消除疟疾 谨防境外输入
  2017年4月26日,是第10个“全国疟疾日”,今年的主题仍是“消除疟疾,谨防境外输入”。
  疟疾是一种古老的传染病,俗称“打摆子”“发疟子”,因疟蚊叮咬或输入带疟原虫的血液而感染。新中国成立前疟疾流行严重,病死率高。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加大防控力度,疟疾疫情在上世纪60、70年代出现过两次高峰后迅速下降。我省仅是间日疟疟疾发生地,也与全国一样,在上世纪80年代末即达到了基本消除疟疾的目标,2010年后,我国启动了消除疟疾工作,天桥区亦于2014年顺利通过了全省消除疟疾考核,实现了以区为“单位”消除疟疾目标。
  当前,本地疟疾(间日疟)已不构成对人们健康的威胁,但随着人们对外交流的增多,输入性疟疾反客为主,特别是恶性疟原虫引起的恶性疟,是当前疟疾防控的重中之重。该型别发病急、体温高、热型不规则,病情凶险,一旦误诊或延误治疗极易引起死亡,在此特别提醒那些因公或劳务派遣等原因到过非洲或东南亚地区的人员,归国后应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烧、乏力等症状要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疟疾筛查,以便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天桥区辖区内有9家疟原虫镜检站,分别是山大二院、市立四院、省交通医院、重汽医院、黄河医院、省医科院附属医院、天桥医院、大桥卫生院、桑梓卫生院,欢迎需要者前往检测筛查。        (李淑华)
不断提高山东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
   ——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安全环境,提高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水平,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和根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付伟表示,2006年,我省颁布实施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期盼越来越强烈,新《安全生产法》对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原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将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说,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共6章49条,密切结合山东安全生产工作,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有很多制度创新。
  一、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一)因安全生产涉及的行业、领域及环节众多,必然导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涉及到的职能部门众多,从而难免出现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权力分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一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指示,《条例》在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二是《条例》在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其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由于监管力量薄弱和缺乏监管手段,安全生产监管难度很大。为了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监管职责,《条例》在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进行了规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条例》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进行了规范。一是《条例》在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二是《条例》在第十五条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三是《条例》在第二十二条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四是《条例》在第二十三条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三、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为了遏制重特大事故,《条例》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一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要求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二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区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另外,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四、明确了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对安全生产的重大改革举措,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功效,《条例》还要求保险公司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五、保障并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和积极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最为密切。为了充分保障并发挥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和积极性,《条例》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