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要闻

18种特药列入大病险 实行“三定”管理

2017年度费用补偿从1月1日起计算

2017-03-30 作者: 张春晓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明确18种特药列入今年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2017年度大病保险费用补偿从1月1日起计算。
  这18种特药大部分是治疗肿瘤的靶向药,价格高昂。去年人社部门通过谈判,18种特药纳入医保后价格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挂网价相比均有明显下降。这些特药包括:吉非替尼片、注射用地西他滨、注射用硼替佐米、来那度胺胶囊、培门冬酶注射液、达沙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盐酸厄洛替尼片、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西妥昔单抗注射液、注射用雷替曲塞、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波生坦片、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和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等。
  《通知》规定,对特药实行“三定”管理,即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和定零售药店。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个阶段提供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评估、开具处方、慈善申请、随诊跟踪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患者提供特药治疗服务,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特药资格审核确认等工作;定点零售药店负责药品的外配处方配药供应及慈善赠药有关事宜的落实等服务工作。
  使用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注射用雷替曲塞、培门冬酶注射液等非靶向治疗药品(以下简称非靶向特药),原则上不实行“三定”管理,按照现行临床治疗规定执行。
  对于参保患者最为关注的费用结算,《通知》明确,对省统一谈判确定的特药医保结算价格,全省统一执行,统一调整,各市不再进行二次议价。使用特药(含甲磺酸伊马替尼)的费用不计入住院或门诊大病总额控制指标,不纳入药占比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