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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推“气质”再改善,山东生态补偿加码

◆优良天数比纳入考核,1个百分点价值20万◆4项主要污染物1微克“身价”80万◆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

2017-03-24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王亚楠
   通讯员 张素华 报道
  本报济南3月23日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的精神,以经济手段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调度各市深入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向各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2015年12月8日印发的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
  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结合国家对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考核要求,《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新增一项考核指标。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要求,“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将成为国家考核各省环保工作的约束性指标,为促进该指标考核任务的顺利完成,《办法》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并按照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省对市(市向省)补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资金额度。该指标考核数据按照国控监测站点统计。
  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系数。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难度逐渐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改善的绝对值逐渐缩小。为进一步调动各市深入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办法》将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这是我省开始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后再次上调这一标准。
  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为进一步激励各市推动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办法》新增了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即“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即自2017年第二季度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按照新的规定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去年省财政向市级发放生态补偿金2.7亿
  2014年,省级向17市补偿资金2.13355亿元,4市向省级补偿资金413.5万元。全年全省17市空气质量均改善;4项主要大气污染物中,PM2.5改善幅度最大,同比改善达16.3%。
  2015年,省级财政共发放生态补偿资金13261万元,有关市上缴生态补偿资金1971万元。“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同比增加了15.1天,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了4.8天。4项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均改善,PM2.5同比改善7.3%,PM10同比改善7.7%。
  2016年,省级财政共向市级发放生态补偿资金2.72亿元,有关市共向省级上缴生态补偿资金885万元。全省“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同比再增34.2天,重污染天数同比再减6.8天。4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同比均改善,PM2.5同比改善13.2%,PM10同比改善8.4%。威海市当年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实现我省“气质”达标城市零的突破,成为我国华北、华东地区为数不多的达标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