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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将建生态补偿机制

◆补偿对象为我省省级及以上保护区◆补偿标准侧重问题整改的意愿

2016-11-16 作者: 赵小菊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小菊 报道
  本报济南11月15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将建立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对年度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60分(含)以上且分值较上年度提高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进行补偿。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在保护上投入了大量资源,为全省生态安全作出贡献,也相对损失了一些发展机会,应当予以合理的补偿和鼓励。”省环保厅副厅长董秀娟介绍,“按照《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每年由省环保部门会同各有关单位对上一年度自然保护区管护工作组织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自然保护区考核评估实行百分制,指标设计呈现出突出的问题导向特点,以自然保护区现存的各类环境问题为考核重点,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考核办法。“前期我们通过执法检查、现场调研等方式,掌握了全省45个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具体情况,共梳理出12个方面46项问题清单,包括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规划不到位、开发侵占等问题。随后以问题为导向进行了生态补偿办法的框架设计,设计了58种情形的考核指标体系。”董秀娟表示。
  董秀娟介绍,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充分考虑了各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的意愿。与传统的按照保护面积和财政支付能力核算补偿标准的方式不同,该办法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更多的考虑了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的意愿,简单说就是给多少钱最有利于高效解决这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因此具有很好的引导性。比如,如果仅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有居民点或农田,且存在时间在保护区设立之前,若已制定退出计划便可得5分。
  对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后出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无总体规划、未进行分区、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的,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不予补偿。
  生态补偿资金总额度将由省级财政统筹年度预算安排,每年的补偿标准依据年度补偿资金总额度和自然保护区评估结果及重要性系数确定。重要性系数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价值、面积、自然保护区级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