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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折合人民币546万多元

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罗洪祥一审获刑十年

2016-10-13 作者: 贾瑞君 赵君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贾瑞君 赵 君 报道
  本报潍坊10月12日讯 今天,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罗洪祥受贿案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罗洪祥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罗洪祥受贿所得赃款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罗洪祥利用担任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济南铁路局青岛普集路职工住宅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青岛北站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济南铁路局副总工程师兼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房改办公室主任、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孟某某、中铁二局济南铁路局青岛职工住宅楼工程指挥部指挥长、胶济客运专线青岛北客站工程指挥部指挥长任某某等7个个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人民币、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552564万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洪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洪祥有自首情节且系全部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洪祥犯罪时间自2007年至2015年,受贿时间跨度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但该自首系“以自首论”的情形,缺乏到案的主动性,故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庭作出上述判决。罗洪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