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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到2020年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政府工程欠薪,追责主要负责人

2016-09-08 作者: 杨学莹 齐静 来源: 大众日报
  ■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这是一项根本性、源头性的措施,落实好了,拖欠有望大大减少。”我省某县一位从事清欠工作20年的清欠办主任表示。

  □ 本报记者 杨学莹 齐静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到2020年,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
拖欠工资

  我省有300万“建设大军”,建筑业工种繁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欠薪多发易发,而“工程款不到位”成为最常见的欠薪借口。《实施意见》提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实施意见》提出,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这是一项根本性、源头性的措施,落实好了,拖欠有望大大减少。”我省某县一位从事清欠工作20年的清欠办主任表示。他说,一般情况下,人工费用占工程造价的30%-35%,而仅靠以前的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开工前缴存的加起来只有工程造价的2%,一旦拖欠发生,往往不够用。
  他认为,分账管理还需要细则,最好能建立预交制度,规定建设单位按工程计划进度,提前一段时间(比如一个季度)预交人工费用,存到专用账户里。一旦出现拖欠,还能有钱可发。
不得“每月支付生活费、
过后结算工资”

  以往,施工企业往往每个月只给农民工七八百元的“生活费”,到了麦收、秋收、春节等节点再结账。《实施意见》明确,所有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
  上述基层清欠办主任认为,“按月发工资”并不难落实,哪怕是对“计件”的工程(包下一片总共给多少钱),班组长评估一下当月的工作量,分摊到工人头上,由项目部确认,即可做出工资表。
  《实施意见》明确,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建设单位把工程款拨下来,肯定是先到总承包企业的账上。以往,他们往往先扣下管理费、税金,再发到项目部。直接由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减少了中间环节,也让总承包单位更重视工资的优先地位。”这位基层清欠办主任感到,这项措施也比较给力。
失信企业将被联合惩戒
  政府工程拖欠该找谁?《实施意见》明确,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及旧村改造工程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逾期未清偿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即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
  对拖欠工资行为不仅要严厉查处,还将进行联合惩戒。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