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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接管老旧小区可获补贴

财政专项补助暂定3年,市区“三无”小区每平米每月补助0.2元

2016-08-30 作者: 张健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张 健 
    本报通讯员 郑伟刚 

  为加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8月11日,日照市发布《关于加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逐步建立以市场运作为主、非盈利性机构服务为辅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实现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全覆盖。
  按照《意见》要求,老旧住宅小区主要是指1995年前建成交付使用,位于国有土地上,住宅由楼房组成,主体建筑基本完好,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此外,1996年—2000年建成交付使用,各类配套设施较差的“三无”(无物业服务企业、无主管部门、无人防物防)小区也列入范围。
  《意见》指出,对接管老旧住宅小区并签订3年以上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补助。
  其中,老旧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或基本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达到规定的要求,且经各区住建局和街道办事处检查合格,居民满意率达到60%以上的,方可申请补助资金。
  记者了解到,市财政对市区(包括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用专项补助政策暂定为3年,3年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并适当向“三无”小区倾斜。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7月,市区“三无”小区的补助标准为0.2元/平方米·月,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其他住宅小区补助标准为0.10元/平方米·月。市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半年拨付一次。区级财政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规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补助标准由各区自行制订。
  针对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低保户、特困户,《意见》也作出了说明,低保户、特困户可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可向社区居委会申请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减免,街道办事处会同所在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区政府(管委)纳入政府专项补助范围。
  为保障《意见》运行,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坚持“区政府(管委)负责、部门协调、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落实”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管理”的运行体制。由各区政府(管委)对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召集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各类问题;要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基本条件。
  在物业服务模式上,《意见》提出充分考虑老旧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确定物业服务模式。既可通过委托代管、连片打包的方式,引导老旧住宅小区居民优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受聘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楼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
  基本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区政府(管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订,定期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用收支、维修和投诉电话等情况,应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接受主管部门与广大居民的监督。
  此外,《意见》指出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以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物业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成本费用,并逐步向专业物业服务过渡。老旧住宅小区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前,应会同社区居委会参照国家示范文本制订小区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向业主公示,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应对遵守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