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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加强安全生产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

2016-06-28 作者: 齐静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齐 静 报道
  本报济南6月27日讯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省政府法制办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安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积极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作用。
  与2006年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一步细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其中,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此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领导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熟悉了解本单位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能够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事故隐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