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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全制

◆省法院出台意见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原告主体资格适度从宽◆设专项基金账户接收环境修复费

2016-04-08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赵 君 
   通讯员 马 丽 报道
  本报济南4月7日讯 记者今天获悉,省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全省绿色发展的意见》,就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查、探索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的审判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随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开展,可以预见,此类案件数量还会继续增加。”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我省已经受理7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居全国第二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谁来提起?去年新环保法提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省意见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明确了适度从宽原则。规定社会组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其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且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的,应当依法认定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不予受理。
  在管辖法院方面,意见明确,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社会矛盾纠纷不大、影响范围小、审理难度小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院可以在报请省法院批准后,裁定交由辖区设有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根据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鼓励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实行集中管辖的法院原则上应设有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发现污染到立案审判,再到判决生效,通常要数月时间。为及时制止污染行为,避免诉讼过程中污染进一步扩大,意见提出探索施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全制度,针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法及时采取司法禁止令等保全措施。
  据介绍,环境问题通常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理难度较大,有的法院审判人员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为此,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环境资源诉讼专家库,发挥专家陪审员在认定环境资源保护专业技术事实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经质证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意见还提出探索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账户,接收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