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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方面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获审议通过

◆7月1日起施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提出明确规范

2016-03-31 作者: 贾瑞君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贾瑞君 报道
  本报济南3月30日讯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方面出台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旨在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作用、促进金融业发展,推动我省金融工作再上新台阶。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共6章58条,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促进金融及相关行业发展、适度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为出发点,分别对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说,《条例》有很多创新,比如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注重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突出普惠金融发展。第九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第十八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建立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数据资料共享。
  当前,我省金融业发展速度大幅提升,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体现。但蓬勃发展的同时,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不规范和金融人才培育、中介机构发展、信息平台建设等不协调不配套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由于监管缺失和执法手段不足,小贷公司“跑路”、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对地方金融组织规范较少。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表示,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和我省地方金融活动的综合性法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据悉,温州、深圳、上海等地此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金融法规,但侧重点各有不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侧重民间融资,《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侧重金融服务发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更多侧重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有15条属于金融监管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