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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方案出台

79家省属事业单位年底前转企

◆8月10日前拟定转制方案◆按照转制基准日确定人员身份◆由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

2015-07-03 作者: 赵君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赵 君 报道
  本报济南7月2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工作的实施范围、时间、原则、阶段步骤等进行了明确。山东省粮油工程设计院等79家在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年底前将转制为企业。
  据了解,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方案提出争取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转制工作。记者注意到,这些转制单位既包括省直机关举办的招待所、印刷所等,也包括建筑科学研究院、交通规划设计院、内燃机研究所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二级单位。
  方案明确了转制的时间表。7月20日前,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资产清查准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测算转制成本费用。8月10日前,主管部门组织转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转制方案,包括:编制、在编人员、资产财务状况等转制单位基本情况,转制形式(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转制后企业名称及企业出资人,资产处置意见,以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的衔接,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意见等,并于8月20日前将方案上报省政府。方案批复将于10月20日前完成,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单位转制基准日。力争12月底前基本完成方案实施。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方案提出,转制单位按照转制基准日确定转制人员、内退人员、原离退休人员、辞职人员,审核确认人员基本信息,并根据政策规定计算不同人员转制待遇及所需费用;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转制相关表格和情况说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转制单位相关人员信息及待遇等情况进行审核,核准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专类登记和管理,驻济的转制单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工伤保险除外),驻济以外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对于资产处置,方案明确,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于方案批复日后1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
  转制的原则是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对于已经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的转制单位,可以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直接转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