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专版

我省将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解读

2015-04-2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5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依法治林的重要举措,也是指导和规范我省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立法背景
  现行的《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是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的。《条例》的实施有效保护我省森林资源,促进了林业产业发展。到目前,全省有林地面积达4679万亩,林木蓄积量12360.74万立方米,林木覆盖率24%,林业总产值达6094亿元。但目前我省林业资源现状与全省经济大省的地位还不相称,与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生态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加快森林资源的发展与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完善林业配套法律法规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先后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并对林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森林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及时将有关制度和要求在《条例》中充实和完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的具体行动,也是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7章60条,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林业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划定林地、森林生态红线,明确数量底线。为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明确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严格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省政府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这是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落实中央决定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大森林资源培育。加大森林资源培育力度是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和细化了有关植树造林责任制、义务植树、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制度。二是规定了林木种苗供应制度,提高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植树造林提供保障。三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定了荒山绿化、水系绿化、公路防护林带、沿海防护林、农田林网建设等造林绿化方面的内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造林绿化制度体系。
  (三)强化森林资源保护。针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和手段不够完善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一是细化充实了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建设、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古树名木保护等制度,尤其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古树名木制定了分级保护的具体规定。二是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森林保险等制度。三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大量采挖移植树木导致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严重破坏等问题,明确规定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等类型的树木。四是为解决我省林业用地少,发展空间不足这一制约林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保护林地,创设了林地分级保护制度,采取全面封禁保护、局部封禁管护和严格控制征收、占用林地等保护措施。
  (四)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是贯彻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方针的要求,也是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需要。因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了森林经营利用制度,规范了森林经营利用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和执行。二是完善了采伐许可制度,明确了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三是突出了对林地利用的管理,创设了征收、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不同项目征收、占用林地的规模,严格实施用途管制,保护好现有林地;创设了林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征收、占用林地时必须进行植被恢复,恢复的林地面积不得小于征收、占用的面积,以实现林地面积的动态平衡。四是为了加快林业产业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水平,规定了引导、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以及鼓励森林经营者开展森林认证的制度措施。五是为了推动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定了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制度。
  (五)加强监督管理。为了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监督考核。对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二是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行林业综合执法,提高林业执法能力。三是对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出了规范。四是对林业执法规范化和社会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
  (六)明确法律责任。《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条例》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的贯彻实施
  下一步,省林业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总抓手,进一步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尽快出台《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林业法规体系。尽快启动森林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积极推动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和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工作,建立生态资源的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理顺国有林场投入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