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303件

“民告官”政府机关两成败诉

2015-03-31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隋翔宇 于冬亮 报道
  本报烟台讯 3月26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度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303件,审结1257件;二审行政案件142件,审结135件。共有193件行政案件以实体判决方式结案,其中行政机关实体判决败诉案件数为45件,败诉率为23.32%。
  数据显示,2014年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房屋登记、计划生育、规划建设、乡政府、工商、信息电讯等重点执法领域。
  实体判决率是行政案件判决数与行政案件结案数之比,凡是作出实体判决的案件全部经过了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2014年,全市行政案件以实体判决方式结案193件(包括判决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确认合法、确认违法或无效、驳回诉讼请求、赔偿、不予赔偿等),实体判决率为15.35%,较2013年上升7.76个百分点。实际上,多数行政诉讼案件仍以和解撤诉方式处理为主,去年以此方式结案共560件,撤诉率为44.55%。
  行政机关实体判决败诉案件共有45件,实体判决败诉率较高的案件按照行政领域区分,从高到低分别为计划生育(55.55%)、工商(33.33%)、房屋登记(23.53%)、拆迁(19.05%)、劳动和社会保障(11.86%)、土地(12%)和公安(10.71%)等领域。
  据烟台市中院副院长王加松介绍,“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违反职责要求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征收程序不规范或补偿标准不合理以及对诉讼程序和法律标准理解有偏差,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
  以行政不作为(违反职责要求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义务)为例,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案件共199件,结案189件。其中,经实体审查以判决方式结案49件,败诉10件,实体败诉率20.41%,与上年21.36%基本持平,是近年来实体败诉率较高的行政行为类型。
  “行政不作为案件集中体现在拒绝或拖延颁发证照、拒绝或拖延履行给付义务、拒绝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拒绝履行政府允诺以及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等。行政不作为案件,特别是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回应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应当引起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王加松说。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正式施行,从受案范围、审查程度、出庭应诉及生效裁判履行等方面强化了监督。在受案范围方面,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均可成为被诉对象,扩展了司法审查程度,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亦列为可撤销的情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了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的惩戒制裁措施。
  王加松建议全市行政机关重视新行政诉讼法的学习贯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应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通过依法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的解决,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王加松说。
  相关链接
行政强制程序违法被判败诉
  2014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的“陈某某与招远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案”,是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一大案例。
  陈某某于2001年与招远某村订立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将部分海滩承包给陈某某育苗场使用,承包时间暂定为30年,还约定了如遇国家统一规划须服从国家征用等情况时,双方可协商中止合同,育苗场负责按期拆除建设。
  2012年5月,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以陈某某违法占地为由对其所建育苗场进行了查处,认定其违法占地并于同年7月份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8月17日,陈某某的育苗场被拆除。
  2013年5月,陈某某将招远市国土资源局等5单位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被告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其损失15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对陈某某的育苗场强制拆除的事实存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被告招远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对原告的育苗场进行强制拆除,属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程序违法后,该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招远市国土资源局上诉称: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经过再次审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烟台市中院认为,拆除行为是招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所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2014年10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招远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于冬亮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