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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农村产权可入市交易

2015-01-2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现阶段可入市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和产业项目招商转让等其他品种

  持续推进的农村改革又有了新进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形式、运行、监管和保障措施进行了规范,指出现阶段八类产权可入场交易。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可入市
  根据《意见》,现阶段可入市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和产业项目招商转让等其他品种。
  “这都是当前我国农村中最需要盘活的资产。”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这八类产权的入市交易,有望让农村“沉睡的资产”苏醒,极大增加农村经济的活力。
  “农村改革最核心的是产权改革。”农业部经改司副司长黄延信表示,通过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可盘活农村的各类生产要素,让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以前静态的资产变为现在动态的资本,并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但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可引导城市资本流向农村。
对风险隐患加强监督管理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但从各地发展来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其设立、运行、监管有待规范。
  “目前的情况是,受诸多条件制约,一些本该入市的品种不能进行交易,无法实现交换、流通和升值。《意见》对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作出了规范,这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意义重大。”黄延信说。
  《意见》明确指出,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当然,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意见》明确提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