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国际国内

呼格吉勒图案,人已死,重要实物证据灭失——

18年后案件再审难在哪?

2014-11-21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正式立案进入再审程序。从1996年儿子被判死刑到2005年“真凶”出现,再到今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足足等了两个9年。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经历了哪些过程?再审重点是什么?难点在哪?会作出什么判决?
父母9年上访为儿“伸冤”
  时间回到1996年,4月9日晚9时许,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57栋西侧的公共厕所内,发现一具半裸女尸。警方很快“侦破”此案,捕获此案“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报案人的呼格吉勒图。
  呼和浩特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两级法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犯了流氓杀人罪,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4·9”命案从案发到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枪决,仅仅60多天就被“从重从快”地画上了句号。
  9年后,这个句号却因另一起特大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件的告破变成了巨大的问号。
  2005年10月23日,被称为“杀人狂魔”的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被警方擒获,他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的详细经过。
  本就不相信自己儿子是“强奸犯”的老两口,从此开始了漫长“伸冤路”。
  尚爱云说,从2006年至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暴巴图共接待他们95次。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说,从2006年5月24日开始进京上访,仅留下的火车票就有46张,每次都是到最高人民法院,仅2007年到2009年,最高法给他们的回条就有18张。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5名法官成立呼格吉勒图案复查组,新任院长还主动约见了他们。从此,他们不再到北京上访,而是每周一次到内蒙古高院。
  从司法机关2006年开始重新审查案件,到今天启动再审程序,又一个9年过去了。
关键报道“刀下留人”
  呼格吉勒图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看着呼格吉勒图长大的那些老邻居曾经联名给司法机关上过意见书。
  真正在法律层面可为呼格吉勒图作证的,是他的生前好友闫峰。闫峰与呼格吉勒图同岁,两人于1995年进入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做临时工。他曾写下一份《关于“4·9”案件的经过》:“饭后我让他去买泡泡糖,我先回车间。十几分钟后,他回车间拉上我到了公厕附近。他说回家取钥匙时,听到女厕所有人喊叫,肯定出事了,让我陪他进去看看。这时来了两个老太太进女厕,一会儿就出来朝南走了。他担心女厕所有事,我俩决定进去。站在门口,他躲在我身后,我先向里喊了两声壮胆,再打开火机,看见女尸。我俩转身就跑,他要去报案,我说别了,他非要报。”
  对此案长期持续追踪的还有媒体,有很多记者都成了李三仁、尚爱云的老朋友,一家中央媒体驻当地记者便是其中最关键的一位。9年来,持续跟踪此案,以各种方式推动案件复查。
  2006年3月,由自治区政法委负责组织的复核工作全面展开,公诉机关也认为当年起诉“4·9”案件凶手的证据不足,但法院认为没有新的物证仅凭杀人犯赵志红的口供不能重起审判程序。
  “4·9”案件还没有结果,而杀了10条人命的赵志红因羁押期已到,却被以9条人命起诉。如果杀了赵志红,呼格吉勒图岂不永久沉冤?
  2006年的12月20日,一封赵志红从监狱递出来的“偿命申请书”被送达高层,引起关注。最终,呼和浩特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判决“暂时”休庭——起到了“刀下留人”的作用。
重要实物证据没保存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表示,该案再审过程中,法院将对原审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苗立认为,呼格吉勒图是否错杀,真凶到底是谁还要等待最后的再审宣判。“现在只能说,赵志红对‘4·9’案的供述促使有关部门复核呼格吉勒图的死刑判决,复核的结果是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重点是重新核实证据、事实,来查明案件的事实客观真相,查清当时是怎样的证据认定呼格吉勒图杀人。包括证据是否合法,是否是逼出来的;证据是否真实,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构成锁链。
  “再审的难点,一是呼格吉勒图已经被执行死刑,死无对证。二是当时被害人的身体上的一些证据,例如精斑等非常重要的实物证据没有保存。”陈光中说。
  据李生晨介绍,在审理方式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书面审理并不意味不公开,对审理过程、裁判理由、裁判结果,法院将依法公开。代理律师可以通过阅卷、提交代理意见等方式履职,法院也会严格依法保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包括代理律师的权利。
  “此案的每一个细节都深深印在我的脑海里,我们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这起案件复查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说。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20日电)
最高检发布“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新规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最高检20日发布了新修改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规定指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六)处理是否适当;(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规定明确,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根据新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