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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信访办结意见复核机关终身负责

复核须经转交、约谈、受理、调查、听证、答复六道程序

2014-02-23 作者: 滕敦斋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滕敦斋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对重复信访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确保复核意见经得起法律、政策和历史的检验。这是我省近日制定出台的《做好重复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意见》作出的新规定。
  对重复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项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复查复核中存在着不作为等种种问题,引起信访人强烈不满。对此,《意见》要求,复查复核机关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确立法治思维,树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观念,坚持依法按政策复查复核。对违法、不当或者侵害群众权益的处理(复查)意见要坚决予以撤销。对处理不到位、适用政策不准确或者结论不恰当的处理(复查)意见,要坚决予以退回重新处理。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
  《意见》规定,重复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要经过转交、约谈、受理、调查、听证、答复等六道程序。其中,听证会一般应在信访人经常居住地的村(居)、社区、企业公开举行。根据听证员的合议结果拟订听证会结论。复查复核机关依据听证结论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对因解决问题、疏导稳控、帮扶救助和依法处置不到位等,导致已审核认定复核事项的信访人重复进京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要启动限期整改机制。针对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责令有关机关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停止该复核机关所有复核事项的审核认定。
  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处理(复查、复核)机关和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听证、调解、集体会审等手段进行复查复核,客观公正地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不断提升复查复核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