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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塾式教育”难为体罚脱责

2013-08-15 作者: 刘伟雅 来源: 大众日报
  □ 刘伟雅

  据8月12日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多名惟正夏令营学生反映,他们常常遭到老师体罚。比如向老师打报告,被扇一耳光;错将饮用水泼到路过老师身上,被推倒在地,被按着头往地板上磕。夏令营营长王女士对此表示,根据夏令营熟读古代典籍的主题,采用的是“私塾式教育”。
  私塾是我国古代家庭、宗教或者教师个人所设立的教学场所。过去的私塾教育,先生经常会揪学生的脸皮和耳朵、打手心等。近年来,伴随着“国学热”、“读经热”的升温,各地私塾办得风生水起,被称为现代私塾。“私塾式教育”在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上与传统私塾一致,但是老师再像传统私塾的先生那样体罚学生是不被允许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体罚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使是“私塾式教育”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