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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解剖刀

“贡献论”的倒塌

2013-07-14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马清伟

◎源起
  在审判刘志军的过程中,法庭陈述了选择轻判的三点理由,其中明确未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刘志军对高铁建设的贡献”。
  “贡献论”、“特赦贪官论”等表面上看,是出于法律判罚“社会效益”的考虑,本质上却是在拿法律做交易。
  在笔者看来,法庭之所以强调轻判理由不包括刘志军对高铁建设的贡献,有两方面背景和原因。其一,在之前已经判决的、同属刘志军窝案的中铁电气化原副总李汝军案中,公诉机关称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希望法庭给他再作贡献的机会。法庭予以采纳,并在随后作出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判决。此举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其二,确实有少部分人存在着“功过相抵”的观念,他们认为刘志军对中国的铁路建设尤其是高铁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可以部分抵偿他所犯下的受贿等罪行,因此轻判是合适甚至是应当的。
  虽然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社会或国家贡献大小可以作为判罚依据”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明确列为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贡献论”、“人才论”等却常常被法庭采纳,作为对犯罪分子进行轻判的依据。本质上讲,“人才论”同样是以贡献大小作为法律判罚的依据,只不过是着眼于贡献的未来产出量。
  不可否认,“贡献论”在现实中确实有着一定的社会观念基础。除了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以“高科技人才”“国家人才”等作为轻判理由的案例外,更多时候,“贡献论”体现在人们对待贪官这一特殊犯罪群体时所抱有的态度。很多贪官在反思自己走上贪腐之路原因的时候,都会提到这样一种想法和观念:自己为当地人民做了那么多好事,功劳那么大,捞点是应该的。这种观念甚至在他们已经被查处、带到法庭上的时候,依然根深蒂固,从而说出“对得起当地人民”“问心无愧”等言语。贪官自己这么想也就罢了,姑且认为这是他们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狡辩。但之前发生的政府部门向法院发公函,以犯罪分子“素质高、贡献大”为由请求轻判;以及一些地方贪官落马后,当地部分群众发出的“某某很能干,在其任上城市发展很快、变化很大,判罚太重了”等“同情、怀念”言论,都说明了,“贡献论”绝不仅仅是司法量刑过程中的一种不当考量,它还关涉到人们对法律究竟抱有怎样的认知这一根本问题。
  因为其过去贡献大,所以可以抵偿一部分犯下的罪行;或者因为其是“难得的人才”,关到牢里不如让其在外面多为国家、社会作贡献,以抵偿自己犯下的罪行。表面上看,这是出于法律判罚“社会效益”的考虑,但本质上却是在拿法律做交易。与之逻辑思维相一致的还有前段时间引起广泛讨论的“特赦贪官论”,持此观点者同样高举“社会效益”的大旗,认为特赦某一时点之前的贪腐行为,可以减少今后反腐和政治改革的阻力,是一种虽然违背原则但却具备可行性的选择方案。这些观点都暗含一种逻辑,那就是法律是可以被交易的:在一定的“社会效益”——高科技人才的智力贡献、现有贪腐官员对改革的支持——面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可以被“商量”和“通融”的。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的一句非常著名的话。法治建设不仅在于条文的制定、司法活动的开展,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法治精神在人们内心的真正树立。在一个有着漫长人治史的社会里,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的培养和树立本来就是一个尤为艰难的过程,任何一点法律之外的“开恩”都有可能动摇人们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对法治的信心。从这一意义上讲,再大的“社会效益”相比之下都是得不偿失。只有在“贡献论”等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观念在人们内心里彻底崩塌之后,对法律的绝对认同和遵循才能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遍和基本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