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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大修

2013-04-24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电 23日起至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在本次会上迎来首次审议。此外,本次会议还将继续审议旅游法草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等。
  会议听取了关于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从进一步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加大治理“零负团费”力度、进一步规范导游和领队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向会议作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的范围、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等作了说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从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了修改。这也是该法颁布20年来首次大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向会议作了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徐绍史说,国家将切实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受益者和保护者的权责,积极开展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和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提升全社会生态补偿意识。

【直击看点】
网购消费如何规范?退换货渠道是否通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 七天“反悔期”制度或将写入消法
  网购将可七天无理由退货
  网购作为目前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投诉数量居高不下。对此,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草案还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胡钢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退换货条件将扩大
  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的规定扩大了退换货的条件。
部分纠纷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邱宝昌评价说,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新闻链接】
旅游法草案拟规定: 景区票价不能说涨就涨
  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应对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加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755件司法解释被废止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经过近两年时间,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首次全面集中清理。
  资料显示,两高迄今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4200多件。这次集中清理,共有75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被废止,约占这些规范性文件的18%。 (均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