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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立法保护“活化石”

砍伐古树名木最高处10倍罚款

日期: 2012-01-15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记者 李占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在1月13日闭会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被审查批准,根据该条例,砍伐古树名木的,将按每株评估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树冠外缘以外五米的区域都属于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特别是三百年以上、特别珍稀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报批。
  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而未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每株评估价格的5倍处以罚款。而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在建设项目施工中致使其受到损失或者死亡的古树名木,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并向社会公示。
  据悉,《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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