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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检察机关封存未成年人“前科”

轻罪档案限制公开,不影响就业读书入伍

日期: 2011-11-22      作者: 于向阳 万京华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于向阳 万京华 报道
  本报莱芜讯 今年9月份开学后,莱芜市检察院检察长郝广谦收到一名大学新生的感谢信。这名被一所政审严格的大学录取的学生写道,“我曾一时糊涂造成犯罪,暑假里虽收到预录取通知书,却没有丝毫的喜悦。是检察院给予我莫大的帮助,让我有机会升入大学,不再自暴自弃,重新树立起人生的目标。”
  今年5月,这名还是高中生的同学,在朋友的唆使下,一起对一名成年人实施抢劫未遂。后来两人自首,其家人也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
  莱芜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高海燕告诉记者,当时莱城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正好是5月份《刑法》修正案刚生效不久。修正案作出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在入伍、就业时不必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这名学生平时很优秀,学业成绩很好。而犯抢劫罪,是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从此将会改变他的人生轨迹。市检察院反复研究讨论这个案件,最后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免除报告义务。在征得院党委“可以试一试”的答复后,公诉处下达了这样的批复书:“构成抢劫罪,属未遂。鉴于其至少未成年人且具有从犯、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同意莱城区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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