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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租赁合同解除公告

    谭永明先生(身份证号:370724198402071231):

    我单位与你于 2020年 7月 28 日就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 102号东领尚座商务大厦的1005房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双方已于2021年6月1日达成《解除合同协议》,且我单位已加盖公章,同日你已交回钥匙,但《解除合同协议》你至今未签字盖章交回,现特依法通知自交回钥匙当天(即2021年6月1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于3日内交回签字盖章的《解除合同协议》。

    否则我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阁下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出租人:山东汉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