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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严惩!

山东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精品案例(一)

    2020年以来,山东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检察监督保护机制,办理了一批优秀案件。

    案例1:青岛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

    被告人王某某系青岛市市北区劳斯菲尔商行店铺负责人。 2018年1月至12月,其购入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腰带,在其店铺中对外销售。 2018年12月 12 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在其店铺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余类700余件,价值660余万元。

    2019年11月25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犯罪数额66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未如实供述侵权产品来源,悔罪态度不彻底,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遂于 2020年5月13 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于同年7 月27 日对王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机关自觉把检察职能融入到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局中,通过依法履行抗诉职能,统一执法尺度,准确适用缓刑,实现了对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和对判决裁定精准监督的双重效果。通过该起抗诉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与法院达成共识,将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上游假冒商品来源作为对其量刑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2: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7年9月至10 月,成某某在未取得A 葡萄酒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烟台、龙口等地的多家工厂及淘宝网店购买酒帽、酒塞、酒瓶、 A 品牌葡萄酒图案设计、有机商标等材料,委托某酒厂灌装葡萄酒后,加工生产假冒的A 品牌有机干红葡萄酒,并销售给曲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75316 元;曲某某明知成某某销售假冒葡萄酒,仍从成某某手中购买了31316 元假冒有机干红葡萄酒,并通过各类电商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50360.66元。

    龙口市检察院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源头成某某,建议判处一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限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2020年9月23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曲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悔罪,主动向A 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道歉,取得权利人的谅解。2020年4月24日,龙口市检察院对曲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曲某某的违法行为移送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曲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曲某某被处以行政罚款 3万元。

    案例3:聊城东阿县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4 年至2016 年,姜某某伙同董某某、刘某某夫妇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B 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加工、销售假冒 B 公司商标的阿胶片共计1514件260.41万元。其间,姜某某负责联系所需胶片、 包装铁盒、 防伪标签等原材料,董某某、刘某某负责接收以上材料并加工包装,包装完毕后由董某某通过物流发往长沙由姜某某销售。案发后,姜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25100元,董某某退缴95900元。

    东阿县检察院注重客观证据,依法认定犯罪数额,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鉴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非法经营数额高,检察机关建议对姜某某、董某某不适用缓刑。 2019年12月25 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东阿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在阿胶行业协会设立“阿胶品牌保护检察服务站”,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主动走进企业,以案做宣传,帮助企业修补制度漏洞,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阿胶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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