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于兴志对孙波依法享有的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67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权及从权力,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赵全波,并于2021年4月 21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孙波,抵押人孙永助,张孝义向新债权人赵全波履行义务。
于兴志
赵全波
2021年4月22日
于兴志对孙波依法享有的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67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权及从权力,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赵全波,并于2021年4月 21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孙波,抵押人孙永助,张孝义向新债权人赵全波履行义务。
于兴志
赵全波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