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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仲裁委员会公告

    被申请人济宁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济宁市信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济仲字(2021)第165 号案,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10 日内向本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仲裁员,如你公司逾期未选定、未委托指定或者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胡晴欣、仲裁员梁少宏和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周光运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请于组庭后3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逾期不领取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庭将于组庭后第15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层]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本案。如你公司逾期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