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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被申请人杨骁: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緍 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1)第104号],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仲裁员,如你逾期未选定、未委托指定或者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杨林、仲裁员张继国和仲裁员储宏剑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请于组庭后3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逾期不领取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庭将于组庭后第20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层]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本案。如你逾期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