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综合 第4版

无标题

    提存公告

    青岛中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其股东:

    张作美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S8— 93—0031)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石棉二厂 1#楼中单元住宅 7层东户房[现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75号 2 单元801户]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 760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