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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210409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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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隆丰饲料有限公司:

    王作祥提出你公司职工王作祯工伤认定申请一案,本机关于 2021年 03月 17 日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邹人社工认字【 2021】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作祯为工伤。我局依法于2021年 03月25日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投递,退信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03月 31 日前往你公司直接送达,你公司无人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此《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此《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应当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