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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宋玉松:

    我局2020年9月22 日向你作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胶罚字[2020]167号),要求你缴纳罚款肆拾贰万伍仟元整,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缴纳罚款肆拾贰万伍仟元整和逾期加处罚款肆拾贰万伍仟元整,共计捌拾伍万元整(¥ 85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青环胶催字[2021]第016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领视为放弃权利和送达。特此公告。(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0925室)联系电话:82289268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21年3月25日